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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妨害軍機治罪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未受允准或以詐術取得允准,於前條第一項指定區域、處所或建築物,而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為測量、攝影、描繪或記述其內容者。
二、為氣象之觀測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