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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司令部就下列人員聘任或派兼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司令部指派,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委員互選產生。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
一、環境工程、建築工程、交通工程、機電工程或法律等學者專家。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國防部及司令部等機關代表。
前項委員每屆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出缺時,得隨時補聘(派),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機關代表擔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審議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需求計畫書之審定。
二、聽取航空噪音改善工作執行成果報告。
三、噪音防制設施設置補助及補償發放爭議事件之審查。
審議會依會務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主持,並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學者專家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機關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該機關人員代表出席會議及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