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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軍用機場管理單位於完成一個輪次後或進行第一輪次時,應配合中央政府預算編製期程,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提議下一個輪次採補助住戶設置噪音防制設施或五年噪音補償措施方式,逾期未提議者,依上一個輪次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