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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優存利息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支領退休俸者: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定超過之分年平均調降差額,於優存本金未發還前,其優存利息扣減至無差額止。
二、支領退伍金或支領贍養金者:每月優存利息未超過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其優存利息照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高於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其超出利息之相應本金,依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計息。
三、退伍金與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合計之每月所得未超過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或因作戰、因公致傷、身心障礙,或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年滿八十五歲以上之校級以下軍官、士官,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人員,照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