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1 條
中科院承接各級政府機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經認定歸屬國家或委託方所有之成果,委託方同意無償提供中科院使用之財產,中科院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定期編造財產增減表及結存表、財產目錄總表,報監督機關。
二、依委託方規定使用及保管。
三、使用期限屆滿時,應返還予委託方;未定期限者,應於使用目的完畢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