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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中科院於業務範圍內得出租、利用或委託經營公有財產, 所生之收益列為中科院之收入。
前項出租、利用或委託經營不含智慧財產權。
出租、利用及委託經營之土地,不得供建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