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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基金設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副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參謀本部副參謀總長(執行官)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常務次長、總督察長室總督察長、政治作戰局局長、軍備局局長、主計局局長、戰略規劃司司長、資源規劃司司長、法律事務司司長,及財政部、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等機關(單位)代表兼任之。
本會依會務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主持,並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本會委員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