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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生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產品銷售及提供勞務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相關事業投資收益。
五、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二款所定產品銷售包括接受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學校等委託
製造,及經國防部依有關法令規定指定輸出之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