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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派赴敵後工作官兵薪餉及其他待遇支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奉派敵後官兵出發前,由派遣單位,專案申請預算,按權責單位核定有案
之現職,自出發之次月起算,一次發給六個月薪餉 (含各項加給) 、眷補
費及主副食代金,自第七個月起停發主副食,爾後各項薪給,均按權責單
位核定之現職逐月發給,有眷在政府控制地區者,由聯勤綜合財務處全部
發給其眷屬,無眷或其眷不在政府控制地區者,由該處向國軍同袍儲蓄會
代為分別開戶辦理軍人儲蓄,以一年為期,期滿辦理續存,不受軍人定期
儲蓄存款辦法所定儲存限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