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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生產工廠盈餘暨折舊準備金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盈餘、折舊準備金、及廢棄固定資產變價款之分配項目及比率如左:
一、盈餘分配:年度盈餘先填補帳面累積虧損後,作下列分配:
(一) 事業公積:佔百分之十,用以充實事業運轉資金。
(二) 設備更 (建) 新準備:佔百分之六十,用以更 (建) 新設備 (設施
) 。
(三) 意外準備:佔百分之十。用以應付不預期之各種損失。
(四) 福利設施準備:佔百分之二十。用以建築、購置、改良各項福利設
施為主。如屬費用性之團體公共福利支出,得在本項目內,報請核
准後辦理,但以不超過盈餘百分之五為限。
二、折舊準備金:全部用於更 (建) 新設備 (設施) 。
三、廢棄固定資產變價款:全部用於更 (建) 新設備 (設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