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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生產工廠盈餘暨折舊準備金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廢棄固定資產之處理、標售、變價款之報繳、與申請發還,依「國軍廢舊
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辦理。變價款申請發還後,各廠應即轉為設備更 (
建) 新準備金,統一運用,應繳所隸總部控存部分並即逐案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