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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人儲蓄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存款人奉准退伍,原存款到期後,其直系親屬中,如有合於軍儲對象者,
得檢同退伍證件,原存單 (摺) 及原存款人與承受人之身分證明,印鑑至
原存辦理軍儲業務單位,辦理易戶手續,但仍受個人存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