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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人儲蓄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存單 (摺) 或印鑑遺失時,存款人應向原存辦理軍儲業務單位辦理掛失,
完成規定手續後,補發新存單 (摺) 或更換印鑑,但如在書面掛失前,發
生存款被冒領情事,辦理軍儲業務單位概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