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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在輔導就業期間經依志願核准脫離就業者應檢附結算單
送由輔導會加蓋「依志願脫離輔導就業不再安置」戳記後,函轉國防部或
各總部按脫離就業日期換發退休俸或贍養金支領憑證或核發退伍金支付證
。但退休俸及贍養金必須退除當時合於支領者為限。
前項人員所借欠公款應於脫離就業時,在其應得退伍除役給與內扣還之。
第一項人員曾經輔導會訓練而無故脫離就業者,其所耗訓練費用,聯勤財
勤單位亦得憑輔導會之通知,在發給其退除給與中扣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