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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軍官士官由現役辦理退伍除役時,由國防部或各總部發給退除給與支付證
(以下簡稱支付證如附件一) 或俸金支領憑證 (以下簡稱支領憑證如附件
二) 或退伍除役給與結算單 (以下簡稱結算單如附件三–一、二) 連同退
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核定名冊三份 (以下簡稱退除給與名冊如附件四
) 退伍除役令,交由後備管理機關,將支付證或支領憑證或結算單及退伍
除役令轉發其本人為請領各項退除給與之憑證。
前項退除給與名冊,應於退伍除役生效之日十五日以前同時分別送達行政
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二份,聯勤總部財務署
二份 (含退除俸金資料管制處一份) 、留守業務署二份、有關財勤單位一
份,及中央信託局一份,為辦理發放退休俸、贍養金、退伍金及保險給付
之依據。但年限軍官及士官保險金之發放,依軍人保險手冊規定辦理。
後備管理機關轉發俸金支領憑證時應收繳當事人之「軍人身分補給證」查
核所繳證內之補給單與退伍除役生效日應繳份數是否相符,不符時,其溢
領薪給應即簽註於俸給發放證明冊內,由財勤單位在其應發各月俸金內坐
扣,如係轉發退伍金支付證或結算單時,除收繳軍人身分補給證外,應同
時收繳其眷屬補給證,如有溢領薪給,應在退伍金內一次扣還,就業者應
加註結算單,發放證明冊並報備,以利原核退單位登記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