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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七十年七月一日前,已核定支領生活補助費之退伍除役軍官,仍繼續支領

七十年七月一日前經專案核准支領生活補助費之現役軍官,於辦理退伍時
得依核准之支領年限發給生活補助費,其支領年限為服役年資與志願留營
合計滿十五年者支給十五年,每增加一年,准延長支領時間一年,依此累
計發給。
前項軍官其服役年資與志願留營合計滿二十年者,依退休俸規定處理。
第一、二項支領生活補助費軍官,其給與發放規定,均比照本法支領退休
俸軍官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