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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在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改支退伍金或改支半俸或因
故停發者,應由後備管理機關呈報國防部或函各總部辦理,並轉知聯勤留
守業務署、財勤單位及退除俸金資料管制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