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因死亡、逃亡、或失蹤,其薪餉按下列規定發放:
一、死亡人員,發給當月份薪餉。
二、逃亡人員薪餉發至事實發生之當日止;發放後逃亡者,薪餉准予全月
核銷。
三、失蹤人員於薪餉發放後失蹤者,當月份薪餉准予全月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