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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國軍人員薪餉,應依據各級人事權責單位發布之人事 (行政) 命令核定之
階級、職務、編階、專長及生效日期等,按薪餉所屬各月份之給與標準與
支給規定,由支薪單位造送各項發放表冊、領據,洽財勤單位發放。因調
職、受訓、住院、結訓或畢業分發,應辦理薪餉啣接發放。
薪餉發放日期為每月五日至十五日,如發放首日為假日,得提前於假日前
一天發放。於每月二十六日至月底預撥次月主副食費。
各支薪單位因駐地移動、部隊演訓、學員生結業分發,及徵召人員結訓撥
補、退伍、解召等情事,有提前發放必要,得協調各財勤單位依權責提前
發放。
薪餉請領時限,依民法規定請求權時效為五年,逾期不予受理。但因不可
抗力逾期者,應檢附相關事證,送聯勤財務署查核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