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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用機場聯合檢查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入出國境之我國軍用航空器,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友邦或與我國有實質關
係國家之軍民用航空器 (含包機) ,起降台北松山軍用機場之檢查,其權
責劃分如左:
一、航空器之清艙檢查,由空軍松山基地軍機檢查組,依空軍軍機檢查實
施辦法,會同該航空器之空勤人員執行;非本國籍軍民用航空器之清
艙檢查,必要時由該基地軍機檢查組協調航警局台北分局會同該航空
器空勤人員執行。
二、乘員之入出境證照查驗及安全檢查,由航警局依有關法令規定負責執
行。
三、乘員之行李及物品檢查,由財政部台北關台北機場辦事處,依有關法
令規定執行。
四、乘員之檢疫,由行政院衛生檢疫總所,依有關法令規定執行。
五、攜帶或載運入出境動植物及其產品之檢疫,由經濟部商品檢驗局,依
有關法令規定執行。
非本國籍軍民用航空器,如因特殊情況需於清泉岡、台南軍用機場起降時
,該機場軍機檢查組應就近協調相關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檢查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