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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交通通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軍車機件保養修護,應依各型車輛技術手冊規定實施;其轉向機、煞車、燈光、方向指標、擋風玻璃、雨刷、保險桿、喇叭、輪胎、安全帶及其他有關安全機件,應保持正常有效,但戰鬥車之方向指標,不在此限。
軍車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得超過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並依規定辦理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