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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軍事總機至公民營機構總機之中繼線,及軍事總機直接接用公民營機構長
途電路之聯絡線,其架設與維護由軍事單位負責,公民營機構總機至聯合
長途台之中繼線,由公民營機構負責架設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