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國軍與臺灣電信管理局間相互支援,以互借長途電路為原則,互借電路地
點及數量,由統一通信指揮部與臺灣電信管理局另行協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