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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駐站運輸軍官受理各單位申請運輸時,應遵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凡未檢
附鐵運卡及國軍鐵運費付款憑單者,一律不得發照運輸,如因此延誤,其
責任應由申請運輸單位自負,鐵運卡之簽證方法必須一致,列舉範例如附
件六。
圖表附件:
附件六 鐵運費預算證明卡簽證範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