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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定檢組各項工作均由該組會報決定實施,其臨時發生之事件不及召開會報
時,得由組長先行決定執行補報定檢組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