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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應徵船舶停靠地區,其警衛權責劃分如左:
一、應徵船舶警衛由港口檢查機關協調派遣憲兵擔任。
二、碼頭警戒由陸軍地區運輸單位派部隊擔任,其警戒範圍應以使用本號
碼頭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