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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艦船緊急申請進港後,屬商船者應由所屬船公司通知海關、檢疫機關或當
地港警 (警察) 單位登船檢查,以資證明其申請是否確實,並由海關或當
地港警 (警察) 單位將檢查結果通知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及商港
管理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