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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日間艦船進出港信號規定如左:
一、許可進港信號為兩個變速圓錐成一垂直線 (--△○--△○--) 懸於港
口信號桿,或網門船信號桿左橫桁,船席位置旗懸於右橫桁,船名旗
懸於桿頂 (方位係由海面對港口而言) 。
二、許可出港信號為一個黑球 (-- (黑) --) ,懸於港口信號桿或網門船
信號桿右橫桁,船席位置旗 (指離開之船席) 懸於左橫桁,船名旗懸
於桿頂 (方位同第一款)。
三、港口關閉信號係三個紅球成一垂直線 (-- (紅) -- (紅) -- (紅) --
) 懸掛於港口信號桿頂。
四、緊急管制信號係兩個紅球夾一個變速圓錐,三者成一垂直線 (-- (紅
) --△○-- (紅) --) 懸掛於港口信號桿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