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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公路緊急接駁運送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鐵路或公路已經起運之貨物,遇路線發生中斷,如貨主請求辦理接運,得
依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辦理,其盤駁所需費用,按協議由貨主
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