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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軍用電台應設置工程日誌,記載左列事項:
一、輪值工作人員姓名及時間。
二、發射機件開啟,關閉時間及節目開始與終止時間。
三、機件保養維護情形。
四、故障發生情形及其開始暨修復時間。
五、市電停電及恢復時間暨使用自備電源情形。
六、其他有關工程技術事項。
七、播音節目應錄音保存三天至一週。
前項工程日誌之保存期限為一年。工程日誌之格式由各台自行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