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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三年一月三日制定全文 25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指揮官、值勤軍官、士官及衛哨兵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武器或器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
前項情形,為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人員出於故意行為所致者,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