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國防部對完成級別評鑑,且依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實施安全查核,符合查核基準之申請廠商(以下簡稱合格廠商),應核發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合格證明(以下簡稱合格證明)。
前項合格證明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合格廠商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主事務所或營業所地址及電話。
二、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研發、產製或維修之類別、列管軍品編號及名稱。
三、合格證明編號及有效期限。
四、核發機關及日期。
第一項合格證明之有效期限為三年。
合格廠商於合格證明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檢具第四條第一項申請書、文件、資料及國防部所核發之最近一年內安全查核結果通知書,向國防部申請級別認證者,得免除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之安全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