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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廠商安全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安全查核程序如下:
一、完成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評鑑之廠商,應於接獲國防部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填具列管軍品廠商執行國防事務人員查核名冊(如附表四),並檢附廠商人員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非陸資及安全查核切結書(如附表五),送交政戰局實施書面審查。檢附文件、資料未備齊者,應於接獲通知後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視同未符合安全查核基準。
二、政戰局完成書面審查後,必要時得至廠商執行國防事務相關主要或其分支營業所、廠房、辦公室或軟硬體設備(施)之所在地,實施現地訪查或其他必要查察;廠商拒絕者,視同未符合安全查核基準。
三、受委任或委託機關(構)完成委任及委託查核事項後,應將查核情形(如附表六)送交政戰局彙整查核結果。
政戰局依前項所定程序完成查核後,應填載安全查核結果通知書(如附表七),陳報國防部續辦核發合格證明之審查,並建立檔案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