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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廠商安全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列管軍品屬機密級以上之案件,建案單位應於採購作業階段,將國防部特別保密條款納入招標文件及契約書,以為定期及不定期安全查核範圍。
前項案件之合格廠商及下游供應廠商涉密人員,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納入出境及進入大陸地區之管制對象,並依契約書保密約定辦理管制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