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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經核准輸出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國防部得廢止其核准輸出證明書:
一、未依核准輸出證明書之核准內容輸出。
二、擅自變更進口人或最終使用者,或轉往第三國家、地區。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所定之輸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