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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佈雷區域殺傷性地雷剷除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佈雷區域剷除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地方縣市政府亟需開發地區。
二、非軍事管制區域。
三、軍事管制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