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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佈雷區域殺傷性地雷剷除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辦理佈雷區域殺傷性地雷剷除(以下簡稱地雷剷除)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執行機關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機關
(一)有關地雷剷除執行政策之研訂及法令之訂定。
(二)地雷剷除軍事計畫建案作業及年度剷除計畫之核定。
(三)監督地雷剷除之安全性及對環境之影響。
(四)編列地雷剷除經費。
(五)其他關於地雷剷除重要事項之核定。
二、執行機關
(一)地雷剷除計畫之擬訂。
(二)地雷剷除投資計畫建案作業之擬訂。
(三)地雷剷除委託辦理之招標事宜。
(四)地雷剷除之執行、管制及成效檢討。
(五)其他有關地雷剷除執行事項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