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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參加衛星工廠審查之廠商於承製軍品時,得提供保證向執行單位商借必要
之材料或零附件。
前項之借用,應於約期內以相同品質規格之材料或零附件歸還,非經所屬
執行機關許可,不得折價或以其他廠牌之材料或零附件抵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