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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參加衛星工廠審查之廠商於承製軍品,有使用國軍之場地、設施、裝備或
器材之必要者,須經有關權責機關同意,如須收取費用,由雙方事先議定
,收入所得應依預算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