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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軍品項目,國內已能生產或可以相當規格之國產品代用或國內已具製造能
力得以試製方式採購者,應向國內採購 (以下簡稱內購案) 。但國內無生
產或產品品質、產量無法滿足需要經查屬實,或售價超過進口成本百分之
十以上時,得向國外採購 (以下簡稱外購案) 。
前項所稱進口成本,係指貨款、運費、保險費、結匯費、稅捐及作業費之
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