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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天然災害申請國軍支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為達成有效之搶救行動,由國防部事先通令三軍,以其責任地區為主,盡
力予以支援。但有關搶救工程技術方面應由申請支援機關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