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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天然災害申請國軍支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國軍支援搶救天然災害及遭遇天然災害時搶收農產品,其申請機關及
負責協調之單位如左:
一、省為省政府,協調單位為交通處、農林廳或糧食局。
二、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協調單位為警察局、建設局或糧食局當地管理
處。
三、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協調單位為臨時組成之防救災害指揮部或
指定之科局或糧食局當地管理處;分駐縣 (市) 境內之中央及省屬單
位,由縣 (市) 政府及其協調單位統一申請及協調。
前項申請機關之協調單位,應與國防部作戰參謀次長室或臨時授權之陸軍
總司令部作戰署或軍管區司令部作戰處經常保持聯繫,並作必要之協調。
災害現場有關作業之協調,依受災情況,由所在地段之農林、糧食、鐵路
、公路、港務、林務、漁業、水利、警政及消防等主管機關所屬單位,與
國軍支援部隊逕行協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