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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軍事需用公有房地,由各管理機關,檢呈撥用房地計畫書等呈報國防部核
轉公有房地管理機關同意後,依法定程序報請行政院核准撥用。
前項經完成撥用手續之房地,應即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