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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無償借用公、私有房地,應由借用機關出具證明,交由房地所有權人申請
減免賦稅。
前項規定於短期無償借用非公用之公有房地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