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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之軍用不動產,其範圍如左:
一、軍用之土地。
二、軍用之房屋。
三、軍用之機場、碼頭、船塢、堤壩、池井、道路、台塔、橋樑、涵洞、
洞庫、場地、工事或其他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