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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軍用不動產物權於取得後應向當地地政機關登記為國有,不得為其他名義
登記。但軍事上應保密之房屋及其他建築物得免予登記,由國防部列冊管
理。
前項登記之權狀及契約文件等,應集中管理機關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