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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經電腦程式計算印出之成果至少須包含下列各項:
一、輸入之原始觀測資料。
二、各項閉合差。
三、計算成果。
四、各項必要之檢核。
五、精度之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