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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2 條
廢品處理作業各階段時限如左:
一、自報廢、繳庫、申請、鑑定、預審、調節、核准、標售、決標、簽約
、繳款、提貨、結報各階段時限同本辦法第二十二條各款規定。
二、物資監交完畢,價款結清後七日內辦理結報,層轉備案。
三、處理物資各案彙計除銅、鋅、鋁等物資外,其總數不足三十噸者不予
辦理標售,免予計點。
四、其他定期之報表,亦依限期核計點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