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辦理標售工作之處理執行單位,應於開標前十日檢齊分標物資品名、數量
、重量清冊,依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各目規定單位,分別報請及通知
派員監視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