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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不適用物資,以合於左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屬之。
一、因規格、程式、功能不合當時使用之規範標準,已經呈准報廢處理之
不需及不適使用之一切軍用物品。
二、因所需修護能力不足,或修理費用過昂,或器材 (零附件) 不再生產
,無法獲得補給或在六個月內確實無法修復利用,已經呈准報廢處理
之一切堪修、待修軍用物品。
三、超量及不適用物品。
四、已經呈准核列為閒置或剩餘之軍用物品。